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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情况下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


 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。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,经乡、民族乡、镇、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,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:(1)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,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,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;(2)再婚夫妻,一方生育一个子女,另一方未生育过的;(3)再婚夫妻,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,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,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;(4)经县级以上医疗、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,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;(5)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;(6)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、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,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;(7)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,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。
 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,间隔期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:(1)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;(2)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并经批准再生育的;(3)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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